• 美国学前教育教育法律法规有哪些

              由于各国的社会传统、社会发展程度和对幼儿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同,其幼儿教育立法状况也各具特色,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有独立的幼儿教育法规;在其它教育法规中包涵幼儿教育问题;没有具体法规,只有行政规定。

                日本幼儿园教育的法令最早出现在1926年,文部省制定了《幼儿园令》,将幼儿园的招收对象界定为劳动者子女,将托儿所纳入幼儿园体系。1946年,又颁布了《生活保证法》,其中规定保育所需的费用由国库负担80%,由府县负担10%。一年后,日本又通过《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规定幼儿园是受文部省管辖的正规学校的一种,以3岁至小学就学前的幼儿为对象。此外还规定了幼儿教育的目的和目标。1989年,日本根据60年代以来社会生活的变化,科技的进展以及幼儿教育的发展,颁布了新的《幼儿园教育大纲》。

                20世纪50年代以前,美国的幼儿教育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也没有相应的法规来加以保障。从60年代起,美国幼儿教育的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1965年,国会通过《经济机会法》,要求在幼儿教育中兴起“开端教育运动”,为贫困家庭儿童实施补偿教育。

                英国的幼儿公育开始得比较早。19世纪末,英国颁布的《初等教育法》以及随后的若干法令就确定了对儿童从5岁开始进行免费义务教育的制度。二战后,英国又通过了一个重要的教育改革法令《巴特勒法案》。该法案规定为2-7岁的儿童设立保育学校,并把保育学校的设置规定为地方教育行政当局不可推卸的任务。1972年,英国以《教育白皮书》的形式提出改革幼儿教育的一系列措施,涉及到资金投入、师资队伍建设、政府援助等方面,也对英国幼儿教育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原苏联在十月革命刚刚胜利时,就颁布《关于学前教育的公告》,明确提出学前教育是整个苏维埃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后,从30年代起,苏联就制定了《幼儿园教学大纲(草案)》、《幼儿园规程》,并多次修订,沿用到80年代。1990年,苏联颁布了1989年制定的《学前教育构想》,这一文献除了针对当时苏联幼儿教育的状况提出一系列改进办法之外,还提出将制定《学前教育机构章程》等具体文件,但因苏联解体而未能完全实现。

                我国目前尚无单独的全国性幼儿教育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1989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颁发了《幼儿园管理条例》,对幼儿园的设置、保育和教育等工作做了规范。此后,各地纷纷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但是都只是局限于对幼儿教育机构的管理,没有把整个学前教育纳入规范。今年夏天,《北京学前教育条例》颁布于9月1日正式实施,成为全国每一个学前教育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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