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机构教师的权利及义务是什么

              作为一名幼儿教师有教育和保护幼儿的基本义务及爱孩子的义务。根据规定我国幼儿教师的权利是:
              1. 进行保育教育的活动,开展保育教育的改革和实验的权利;并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2.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的权利;
              3. 指导幼儿园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
              4.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与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5. 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
              6.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⑵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
              分发表意见”及“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我国幼儿教师的义务是: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3. 按照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4. 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5. 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每一个幼儿教师都应当为自己肩负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感到骄傲和自豪。每一个幼儿教师都应当珍惜和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认真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自觉地,主动地为诱饵教育事业奋斗,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和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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