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幼儿行为的分类(幼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一、幼儿行为分类?

              1、取乐性攻击行为:以身体、言语或工具直接或间接地向其他人实施攻击,以取得心理快乐,精神愉悦。

              2、报复性攻击行为:有的孩子受了别人的气,采取“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方式,从而使得攻击行为更加严重。

              3、习惯性攻击行为:频繁的攻击性行为形成了习惯,在情绪低落或者亢奋时都有可能发生,而且形式多样,或说粗话骂人,或随手乱摸等。

              4、迁怒性攻击行为:当孩子受到批评时,感到心中愤愤不平,不好向老师和爸妈发泄,只好把怒气发泄到其他小朋友身上。

              5、模仿性攻击行为:在流行的电视、电影、游戏中,模仿其中的暴力行为。

              6、妒忌性攻击行为:因为妒忌其他小朋友而产生的一种攻击行为,方式以语言为主。

              二、京剧的行为分类?

              行当分类

              京剧行当的划分,除依据人物的自然属性(性别、年龄)和社会属性(身份、职业)外,更主要的是按人物的性格特征和创作者对人物的褒贬态度不同而异。

              行当划分由来已久,对京剧划分行当影响最大的,当数汉剧。汉剧共分为10种行当:一末、二净、三生、四旦、五丑、六外、七小、八贴、九夫、十杂。这十种行当所扮演角色的内容,大概是这样:末是主要的男性角色,就是京剧里边的生行;净与京剧里的净是一样的,指的是花脸;旦就是京剧里的旦,指的是女角色;贴,是贴旦的简称,京剧在早期划分行当,也包括贴旦在内,指的是比较次要的旦行角色,俗称二旦,例如现在京剧《红娘》里扮演莺莺小姐的,就是贴旦。夫,扮演车夫、轿夫、马童、衙役一类角色。总的说来,汉剧的这十种行当,划分得比较细致,为京剧划分行当,打下了基础。京剧后来划分为生、旦、净、丑四大类型,似乎比较简化精练,但每个大类之中,又包含若干小类,所以实际上是把这十种行当都包括在内了。不仅包括在内,而且更为细密严谨。唯一不同的是汉剧虽然有了生行,可他的主要行当是末,而不是生。发展到京剧,生行就成为主要行当了。

              京剧四大流派

              京剧流派的形成高峰在上世纪20年代中至40年代末,当时梅尚程荀.南麒北马,老生余高言谭奚杨唐,武生杨盖俞,花脸金郝侯,四小名旦.海派优伶……真是百花齐放.热闹非凡.流派纷呈,数不胜数,乃京剧历史上最鼎盛之时期。

              解放后,京剧流派的真正创立就只有张君秋、裘盛戎两家树起流派的大旗(40年代末已具基础),50年代至60年代中,在艺术辈份稍后于四大须生的表演艺术家中,独步一时,自成一家,在所公认者也大有人在,如李万春、李少春、高盛麟、袁世海、赵燕侠、关肃霜、童芷苓、李和曾等等,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可惜大都未如张、裘那样形成“规模化”、“正规化”,剩下的也是“有派无流”,然而也正是他们成就了1949年以后至1966年前的京剧的再次辉煌.

              在所有流派中,目前还是以马谭奚杨、梅尚程荀以及四小名旦和武生杨、盖的流派最为主流,至今常演的剧目仍是他们各自的经典,传人也以这几派为多。在圈里圈外如今都在谈论振兴京剧、培养新人之时,人们关注的,还多集中于某某是哪派传人,像与不像,却很少有人提及几十年来再未有新流派产生,京剧流派盛极而衰为何创新难?愚意原因主要有三:

              首先,院团体制不同于以前的戏班组团,以前是以角儿为中心,自己挑班匹配琴师及合作者,演员根据自身条件来排剧目,设唱腔,比如“走马换将”时期的高盛麟、张君秋,都有各自的长期、固定的配演班底和鼓师或琴师,因而久之能形成独特风格或流派,更可以轻装简从交流演出(或跑码头),而现在的剧团并不是以风格、流派而组,那种气氛、氛围、环境都没了,也就难以创新派了。

              其次,过去的演员指着唱戏吃饭、养家糊口,所以必须有真东西才行,即使条件不太好,也得千方百计想辙,程砚秋愣是挤出一程派,如今还风光无限。而且那时竞争也十分激烈,稍一松劲儿,就会被淘汰。当时四大名旦曾较着劲儿排新戏,也带动了新剧目的发展,而且每个流派都有代表剧目。这点有如市场化下的歌手,不用人下任务,自己就去找发展,唱新歌了,否则在人才辈出的年代很快就被遗忘了。 现在的演员是出了名的不指着,没出名的指不上,而且哪派哪派的还纠缠着学得像不像,缺少自创意识,巴不得指着老师吃饭呢,有了“大师弟子”的牌子且能红火一阵呢!

              第三,演员普遍缺乏创新意识,有些已经基本可以自成一体了,却不敢说明。虽说有些演员缺乏创新意识,凡事指着牌子,导演、作曲来协助,但在一些极为优秀的演员身上也可见端倪。比如现在人们都在讨论于魁智到底是杨(宝森)、余(叔岩)、李(少春)哪一派,他的唱腔中都有,至于将来能否成派,还得看功夫,不过势头是不错。

              还有李维康,她的唱腔、做派、剧目都有代表性,已明显区别于前人及其他派别,完全可能形成一个新派别。再如刘长瑜,她的花旦戏与正宗荀派的又有不同,而且有代表剧目,有自己做、唱的特点,也具备了产生新流派的条件。但她们均未敢说自成一体,或许梨园行规矩颇多,但出新是好事,意味着发展,说也无妨。

              另外,流派的传播也是一个问题,有些流派当年十分优秀,却因传人少或不爱传而消失了。衡量流派的条件应有师承有自和观众认同外,不外乎有个性化的风格.剧目、以及传人.而四大须生、四大名旦之所以流传甚广,积极传播是个重要因素,梅派最为典型,梅家积极传授使其成为最大的旦角派别,张(君秋)派也是如此。但奚(啸伯)派如无张建国,言(菊朋)派如无言兴朋可能就没了。马(连良)派被一致认为是须生中最好听的,目前却也面临了危机。张学津是目前老一辈里出色的,他对马派传播的作用不可低估,可再往下似乎只有朱强一人扛着了,目前还可抵挡一阵,如再无后来人,马派就危了,到那时恐怕悔都来不及了。

              在质疑难创新派之际,老流派的流传同样重要,有老才有新,没有了老的基础也难以出新,所以继承一些优秀流派同样会对创新有促进。幸好,最近一些年轻演员如奚中路、傅希如、谭正岩、王佩瑜、常秋月、王立军等等也有了这方面的意识,所以创新不是不可能的,恐怕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了。

              四大名旦

              1927年,北京《顺天时报》举办评选“首届京剧旦角最佳演员”活动,梅兰芳、程砚秋、尚小云、荀慧生当选,被誉为京剧“四大名旦”。

              梅兰芳(1894—1961),江苏人,出生于京剧世家,8岁学戏,11岁登台,擅长青衣,兼演刀马旦。在五十多年的舞台实践中,梅兰芳对旦角的唱腔、念白、舞蹈、音乐、服装、化妆等各个方面都有创造发展,形成了独特的艺术风格,世称梅派。他功底深厚,文武兼长;台风优美,扮相极佳;嗓音圆润,唱腔婉转妩媚,创造了为数众多、姿态各异的古代妇女的典型形象。梅派代表作有《宇宙锋》、《贵妃醉酒》、《断桥》、《奇双会》、《霸王别姬》和《穆桂英挂帅》等。梅兰芳曾率京剧团多次赴日本、美国、苏联演出,是把中国戏曲传播到国外、享有国际声誉的戏曲表演艺术家。

              程砚秋(1904—1958),北京人,自幼学戏,演青衣,受师于梅兰芳。他在艺术上勇于革新创造,讲究音韵,注重四声,追求“声、情、美、水”的高度结合,并根据自己的嗓音特点,创造出一种幽咽婉转、起伏跌宕、若断若续、节奏多变的唱腔,形成独特的艺术风格,世称“程派”。程砚秋擅长演悲剧,编演过《鸳鸯冢》、《荒山泪》、《青霜剑》、《英台抗婚》、《窦娥冤》等戏,大多表演封建社会妇女的悲惨命运。

              尚小云(1900—1976),河北人,幼入科班学艺,14岁时被评为“第一童伶”。初习武生,后改正旦,兼演刀马旦。他功底深厚,嗓音宽亮,唱腔以刚劲著称,世称“尚派”。代表作有《二进宫》、《祭塔》、《昭君出塞》、《梁红玉》等,塑造了一批巾帼英雄和侠女烈妇。

              荀慧生(1900—1968),河北人,幼年在河北梆子班学艺,19岁改演京剧,扮演花旦、刀马旦。他功底深厚,能汲取梆子戏旦角艺术之长,熔京剧花旦的表演于一炉,形成独特的艺术风格,世称“荀派”。擅长扮演天真、活泼、温柔一类妇女角色,以演《红娘》、《金玉奴》、《红楼二尤》、《钗头凤》、《荀灌娘》等剧著名

              三、儿童行为分类?

              儿童在发育过程中出现的行为问题较为常见,一般可以分为

              第一,生物功能行为问题,比如遗尿,遗便,多梦,睡眠不安,夜惊,食欲不佳,过分挑剔饮食等。

              第二,运动行为问题,比如儿童擦腿综合征,咬指甲,磨牙,吸吮手指,咬或吸衣物,挖鼻孔,咬或者吸唇,活动过多等。

              第三,社会行为问题,比如破坏,偷窃,说谎,攻击等。

              第四,性格行为问题,比如惊恐,害羞,忧郁,社交退缩,交往不良,违拗,易激动,烦恼,胆怯,过分依赖,要求注意,过分敏感,嫉妒,发脾气等。

              第五,语言问题,比如口吃等,男孩的行为问题,常多与女孩,男孩多表现运动与社会行为问题,女孩儿多为性格行为问题,儿童行为问题的发生与父母对子女的期望,教养方式,父母的文化,学习环境等显著相关,多数儿童的行为问题可在发育过程中自行消失。

              四、人类的行为怎么分类?

              我们的行为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听从当前的意愿发号施令;一种是根据潜意识中的规律有条不紊,从容不迫地进行。研究后我们会认识到,这些潜意识中的规律自从被创造以来就是如此运转,不受我们意愿的管制,不被各种影响而左右,他们似乎一直就被控制在我们永恒的内在力量之中。

              在主导两种行为的两种能量中,外在的可变能量就是显意识,或者说客观意识。内在的可变能量就是潜意识,或者说主观意识,保障我们的内在世界有序地进行。这种显意识和潜意识一个更接近现实层面,一个更接近精神层面。

              我们必须认真观察显意识和潜意识各自4的运行规律,以及他们在精神方面各自发挥的作用。其中,显意识是通过我们的感官对外在世界发生作用。

              ‘前者是意志推理的结果,而后者是以往意志推理的累积结果产生的本能的欲望反应。’

              潜意识本身不具备推理证明的能力,它只从现有的前提下直接得出判断和对行为的指向,如果提供的前提是正面的,正确的,潜意识就会得出正确的判断和正确的指向;如果提供的前提是负面的或错误的,潜意识得出的结论就是错误的,行为指向也是错误的。为防止这种错误的判断,就要依靠显意识来把关。所以说,保护好潜意识的大门尤为重要

              五、幼儿的行为的定义?

              幼儿的行为,指的是行为习惯,礼貌。

              六、民法中行为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如下:

              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2、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3、根据其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互为对价,但是非为要求等价性),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

              5、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法律后果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七、活泼幼儿的行为描述?

              1. 远远地,我目送你的背影,你那用一束大红色绸带扎在脑后的黑发,宛如幽静的月夜里从山涧中倾泻下来的一壁瀑布。你蹦蹦跳跳地走进来,一件红尼大衣,紧束着腰带,显得那么轻盈,那么矫健,简直就像天边飘来一朵红云。

                2. 小宝宝的皮肤白白的,摸上去圆润光滑,细皮嫩肉的。他长得胖胖的,才八十多天,就已经十五斤了。我抱了抱他,真沉啊。

                3. 小宝宝睡得很香,两只小眼睛眯得很紧,像两条细细的线;两根眉毛像两枝柳条般细细的;小嘴巴常常一张一合的,好像想呐喊他来到这个世界的喜悦。

                4. 小宝宝的头长得很小,只有我表妹的洋娃娃的头那么大,脸圆圆的,红红的,像个熟透了的大苹果。

                5. 也许很有姐妹缘,这个妹妹平时不怎么多笑,可只要她姐姐来了,就会对着她笑,有时会是微笑,眼睛对视着姐姐,乌溜水灵的成月亮弯弯,嘴角微微上翘。

                6. 我一边抱着她,一边空出一只手来,轻轻抚摸了一下她的小脸蛋。突然,她的表情变了,我以为她是被我不小心弄疼了,要哭呢,可她却对我做了一个笑脸……

              八、幼儿行为评价的原则?

              1 强调鉴定、评比的功能。即幼儿评价的价值取向重于鉴定甄别的功能,有的教师甚至热衷于根据评价结果给幼儿分等级、贴标签,唯独没有考虑到评价促进和发展幼儿的功能,没有正确认识到幼儿发展的个别差异。这样的评价对幼儿的自信心和自尊心将产生消极的影响。

              2 评价内容的单一性和片面性。在一些幼儿园,幼儿发展评价的内容多着眼于知识技能方面的要求,而对于幼儿其他素质的发展则不够重视,对幼儿在活动中的非智力因素的表现,如积极尝试、独立自信、主动探索的精神,大胆交往、自我表达的能力,爱惜物品、关心他人的情感等有所忽略。评价内容单一、片面,容易导致不能客观、全面地评价幼儿。

              九、保育员应如何培养幼儿垃圾分类的行为习惯?

              告诉他们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可以给他们看垃圾分类的教育片。

              十、虐待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虐待行为可分为两类:

              一是肉体摧残,如殴打、冻饿、禁闭、捆 绑、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劳动等;

              二是精神上折磨,如侮辱、咒骂、 讽刺、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构成虐待罪的摧残、折磨必须具有 经常性、一贯性的特点,如果偶尔为之,不构成犯罪。虐待罪的犯 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 非家庭成员,例如师傅虐待徒弟,教师虐待学生等不能以虐待罪论处。 对于犯虐待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 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但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 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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